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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04161844

立委擬提案修正《勞基法》第2條,明訂「工資」應包括服務費和清潔費。圖為服務生為顧客送餐。 立委擬提案修正《勞基法》第2條,明訂「工資」應包括服務費和清潔費。圖為服務生為顧客送餐。 國內經濟回溫,但勞工薪資整體卻未等比增加,服務業長期低薪問題依然未解。對於餐飲服務業額外向顧客收取5%至10%的服務費或清潔費,立委擬提案修正《勞基法》第2條,明訂「工資」應包括服務費和清潔費,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專家郭國平表示,立意雖完善,但執行面恐衍生更多「看得到、吃不到」的問題,勞工難真正受惠。 郭國平表示,工資定義的重點強調「經常性給與」,服務費或清潔費是依附營業額,隨著淡旺季營收而變動;與工資不論營收狀況每月均需固定支付的概念不同,服務費或清潔費應反映在「績效」、「分紅」或「年終獎金」為宜,似不應定位在工資內,徒增工資給付的問題。 服務費或清潔費是伴隨著消費金額另外收取,員工並無法確切得知每月確實收取的額度,郭國平認為,如果硬將此定位為工資,恐將使勞資關係更加不信任甚或形成對立。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,餐飲服務業低薪的問題嚴重,人員流動率也極高,立委擬提案將餐飲服務費或清潔費回饋員工之議題,實應納入營業收入列管,請業者開立發票,透過國稅局營業事業所得資料的勾稽,鼓勵餐飲服務業者以「獎金」或「分紅」等「非經常性給與」的項目回饋給貢獻度高的員工,再輔以營所稅給予一定額度的優惠或獎勵,讓勞工真正「看得到、也吃得到」,有效提升勞工實質薪資所得。

服務費納工資 專家:看得到吃不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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